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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種設備認證
制造許可流程 第一步 申請:申請單位應填寫《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申請書》,向國家質檢總局或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。 申請提交的附加資料: 1.工廠概況介紹; 2.典型產品樣本及參數和規格; 3.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當地政府依法頒發的登記、注冊證件(復印件); 4.組織機構代碼證(復印件); 5.質量手冊; 6.產品圖紙和設計文件(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需要)。 申請條件: 1.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當地政府依法頒發的登記、注冊證件; 2.有相應的管理人員、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; 3.有相應的生產場地、加工設備、檢測手段; 4.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,并能有效運轉; 5.有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、標準; 6.能夠保證制造產品的安全性能。 第二步 受理: 國家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《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分級范圍》,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。 國家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,將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。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,將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單位不受理;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將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單位補正/補齊申請材料; 符合條件的:將出具受理決定書 不符合條件的:將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三步 產品試制:首次申請制造許可或增項、升級的申請單位,在許可申請經受理后,應進行產品試制。 產品試制的數量要求,請查詢《特種設備制造、安裝、改造、維修許可鑒定評審細則》。 試制產品的圖紙未經設計文件鑒定的,應先進行設計文件鑒定。產品試制前,應向當地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制造監督檢驗. 第四步 型式試驗:首次申請簡單壓力容器、氣瓶、醫用氧艙、低溫絕熱容器制造許可的申請單位,在許可申請經受理后,應進行產品型式試驗。 第五步 鑒定評審:申請單位應填寫《特種設備鑒定評審約請函》,向獲得相應委托的特種設備鑒定評審機構提出申請。 約請提交的附加材料: 1.《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申請書》(已受理,正本1份); 2.質量保證手冊; 3.試制產品的設計文件鑒定報告(復印件)。 申請單位的許可申請經受理后,應在1年內約請鑒定評審機構完成鑒定評審工作(大型設備可以延長至2年),否則應重新提出申請。 鑒定評審的接受: 鑒定評審機構在收到申請單位提交的資料后,對不符合條件的,將在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/補齊的材料;對符合條件的,將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接受約請或不接受約請的決定。不接受約請的,應在做出決定的同時,退回申請單位提交的資料。 實施鑒定評審: 鑒定評審機構將在鑒定評審實施日期的7日前,向約請單位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寄發或傳真《特種設備鑒定評審通知函》。鑒定評審機構一般將從接受約請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現場鑒定評審工作。 出具鑒定評審報告: 鑒定評審結論意見為“需要整改”的,申請單位應按照《特種設備鑒定評審工作備忘錄》提出的問題,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,并將整改報告和整改見證材料提交鑒定評審機構。 鑒定評審機構應在現場鑒定評審工作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出具并向發證部門提交鑒定評審報告;鑒定評審結論要求申請單位整改的,自整改結果確認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并向發證部門提交鑒定評審報告。 第六步 審批發證: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審批的,在收到鑒定評審報告及相關材料后,應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。符合條件的,應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《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》(正、副本各1份);不符合條件的,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。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批的,在收到鑒定評審報告及相關材料后,應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。不符合條件的,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。符合條件的,在做出許可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,上報國家質檢總局;國家質檢總局在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許可決定材料后,應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《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》(正、副本各1份)。申請單位的許可證有效期,自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出許可決定之日算起。 第七步 復查換證: 許可證的有效期為4年,有效期滿6個月前,應辦理復查換證。復查換證的程序與新申請相同。 未在原證書有效期內提出換證申請的制造單位,需要再次申請制造許可的,按照新申請對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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